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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布局有新规定各区不得超过三处
2001年09月21日 11:28:38

马兵

本报讯市财办、工商、城管三部门近日出台的《青岛市市区夜市设置标准》规定,各区夜市原则上不得超过3处。按新规定,夜市应本着“方便群众、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扰民”的原则来设置。夜市原则上设置在除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或商业步行街两侧及空闲场地。有条件的区,经批准可试办封闭式占路经营夜市。夜市所占人行道不得超过其宽度的一半,摊位单排设置,经营时不妨碍人行;夜市主办单位应为经营者配备照明设施和统一制做的移动式经营设施,并实行统一管理;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城市道路主干道两侧和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行业单位的墙外200米内禁止开办夜市。

  据了解,目前,市内4区有11处夜市,其中,市北区5处,市南区4处。据悉,有关部门近期将联合清理整顿非法占路市场、非法开办市场等问题。(马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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