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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强调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09月21日 09:27:20

摘自《江南时报》

曾因首次确立“国家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赢得一片叫好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7年后法学界认为急需修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现有的“生存保障”赔偿标准太低,无法补偿当事人损失,尤其在司法赔偿中,因错拘、错捕、错判和刑讯逼供等遭受精神和身体双重创伤的公民,无法得到安抚。近日,当年参与立法、如今赞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强调,赔偿中应该体现惩罚性和精神赔偿的精神。

  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十几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得到几百元钱的赔偿。对此,马教授认为:第一,赔偿标准太低,基本上不含惩罚性,只有弥补性。第二,对精神损害没有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对精神损害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因没有任何保证条款,这些赔偿方式难以操作,基本上和没赔一样。

  此外,缺乏精神赔偿也是赔偿数额偏低的一个原因。马教授指出,国家侵权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比如一个人被关了10天,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比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要大得多。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遭到身体和精神巨大折磨的受害人只得到70多元的赔偿金,我们都觉得很荒唐。但是没办法,赔偿法就是那么规定的。所以,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法》里应得到体现。(摘自《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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