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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享有哪些权利
2001年09月18日 09:26:21
医疗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因病就医时,从挂号领取挂号单时起,病人同医院的合同关系便告成立,病人即拥有了特定的医疗权利,享有从该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受尊重的权利。医师在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就是说,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性别、职业、病种、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知情同意权。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获得赔偿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而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有获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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