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测谎仪怎成帮凶
测谎仪,即“心理测试仪”,一经“舶”到中国,似乎立即风靡起来。各地运用测谎仪破案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给人的感觉,一有了这先进技术,谎言就遇上了“克星”,违法犯罪分子再也休想瞒天过海,个个都要乖乖地坦白求宽。像笔者这样对高科技知之甚少,不过生活中也用不着高精尖的平头百姓产生那种错觉倒也罢了,如果办案人员也对测谎仪奉若神明,那就非同小可了。最近,测谎仪就闹出了两件荒唐事儿。
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这起杀人的民警就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办案民警认定人肯定是杜培武杀的,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他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被抓并供出了其杀害两位民警的犯罪事实……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杜培武刑讯逼供案。在这个案子中,测谎仪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农机局监理站工作人员乔鹏的好友徐明神秘失踪,公安分局传乔鹏询问,并使用了测谎仪。根据测试中乔鹏反应异常的结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该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乔鹏刑事拘留,并秘密关押,进行了长达五天的轮番审讯。法律专家说,公安分局,仅凭测谎结果就刑拘乔鹏,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两个案子也许还不能说测谎仪“不管用”,但说它“不可靠”该是不错的了。
有关资料表明,测谎技术“排除无辜的准确率达100%,认定的准确率达90%以上”。照此说,测谎仪在“排除无辜”方面是绝对可靠的,但杜培武这个无辜它却没有排除,“100%”的牛皮算是吹破了吧。“认定的准确率达90%以上”,也就是说,有近10%它“认不准”———十个人中它差不多要“冤枉”一个,这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吗?
资料还表明,测谎仪并不是对所有的人和案件都适用。对身体虚弱、上肢带伤者或反应迟缓的人等多种对象,测谎仪的准确率将大打折扣,而我国又没有出台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测谎仪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呢?这无疑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重证据,轻口供”本来是公认的司法原理,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是轻重倒置,“口供”常常被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所以如此,据说也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的侦查手段相当落后,实证的取得相当困难,如果不依靠“口供”,就会大大降低侦破的效率,云云。“口供”既然被重视,而且取得相对容易,导致了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和对证据兴趣的降低。在取证方面下的功夫少了,侦查手段自然难以提高,而侦查手段的落后反过来更加重了对口供的依赖,于是形成了恶性循环。
取得“口供”当然轻松多了。哄、诱、吓、诈,有些执法人员驾轻就熟,如果他们“认准”了谁,而又没有得到满意的供词,就免不了“大刑侍候了”。没有证据先“推定”嫌疑人有罪,就像上文所举两例那样,在今日中国司空见惯。如果说以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作“有罪推定”难免心中没底的话,如今有了测谎仪这个“助手”,“推定”起来自然心中“有谱”,下起手来当然辣手无情了———于是,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
利用最新先进技术改进侦查手段和提高侦破效率不但可以,而且完全应该。测谎仪的出现正是这种要求的反映。但人的精神领域对人类自身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它飘忽不定、难以捉摸。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测谎仪也仍处于试验阶段,偶尔用之,也只是作为击垮被测谎者心理防线的工具,其结果本身只作为判断的参考,其原因就是因为测谎仪还不可靠,而不可靠的结果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目前之中国,测谎仪更是缺乏其发挥积极作用的法制环境,尤其是在“重口供,轻证据”和“有罪推定”大有市场的情况下,测谎仪的推行肯定弊大而利小。
所以,笔者主张:测谎仪应该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