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举报贪官成非法
据报道,以“抓除贪官是我人生最大乐趣”为“座右铭”的反腐老干部周伟,因先后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人,换来的是两年劳教、5颗牙齿被“教养”掉的结果。当时周伟在教养院时,床前标识牌上“罪错”一栏填写的是“群访举报”的罪名,而“群访举报”究竟适用于“刑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解释权”恐怕非此案有关司法人员莫属。
在周伟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有这样的描述:“六百余名上访人员聚至市委老干部局、市政协办公楼前,百余人强行闯入办公楼围攻、纠缠信访接待人员,无理取闹达1小时30分,造成有关部门工作中断;此后六百余人又到市政府,强行闯入办公区域内非法集会,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看来,为了定周伟的罪,“决定书”中夸大其词之处是明显存在的,诸如“围攻”、“纠缠”等等。试想,这些过激行为由包括老红军在内的“老干部反腐队”来完成,确实勉为其难;但若说其集会系“非法”,倒真能找到法律根据。
周伟的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无疑是正义的。假如说主持正义表现为多方面,那么他所主持的则是当今社会最需要、个人风险成本最高的一种正义。问题在于,这种伸张正义的行为同时也是“非法”的,于是贪官们便能理直气壮地送他“劳教”,这种由正义和“非法”而构成的怪圈我们当如何看待?法律当然保护正义,法律当然支持反腐败行为。但据说,“法”、“理”相抵现象即使在发达的法制国家也难以完全避免,而像沈阳这样法、理严重相抵、并给报复者以法律方便的现象,确实令人深思。“反腐败这样的闲事儿需要你来管?”这是一个执行训诫任务的警察喝斥周伟的话,由此又透视出另一个问题:在这里,司法程序的正义性以及司法人员的正义感何以丧失?
报道中说,周伟1949年入党,在机关做过秘书和组织工作,对理论和政策都很熟,看来他并不是偏狭、鲁莽之人,更不会是“法盲”。也许正因为通过合法的“正常渠道”无法伸张正义,他才不得不采取“非法”。尽管周伟在反腐败的方式、方法上可能有欠妥之处,但就此案司法过程以及他受到的“制裁”看,还是让人不得不生出几乎是常识性的疑问:现实中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据报道,在周伟煽动“非法集会”还没发生的一个月前,教养院的房间和管教人员即已“虚位以待”了,看来周伟的一系列反腐败行动早就惹闹了当权的腐败者,他们早就想对其“绳之以法”;这个热心的老头在教养院颇受尊重,被评为“优秀学员”,按常规应缩短教养期限,但慕绥新早就决定了周伟案子的处理原则:“不减刑,不翻案,不院外执行。”由此只能作出这样的解释:此时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慕绥新,慕绥新不仅代表法律而且可以左右司法。有了这种方便条件,一旦有人反腐败反到他个人头上时,他还会让法律“闲”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