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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保”者:缴费方式分四种
2001年09月14日 02:05:22

本版撰稿徐勇

昨日,记者在市社会保险办公室采访时了解到,下岗职工在“中心”协议期内按规定办理“协保”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将根据其缴费方式的不同,按不同的方法办理。

  (1)设立“协保”人员社会保险户。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一次性缴纳、以不动产抵顶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单独开设“协保”户,统一管理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办理“协保”人员缴费时应携带经“中心”审核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企业现行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费后,办理从企业“中心”户到“协保”户的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逐年调整)为基数为“协保”人员逐月记录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办理缴费时应携带经“中心”审核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企业“中心”户到企业户的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数增减变化手续。由企业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企业现行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为“协保”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基数为“协保”人员记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企业无能力缴费

  企业确无能力为“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以其委托运营的土地等有效不动产抵顶企业和职工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其中下岗职工进“中心”前整体欠费企业,一并办理抵顶偿还手续)。办完抵顶手续后,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携带经“中心”审核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企业“中心”户到“协保”户的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逐年调整)的60%为基数为“协保”人员逐月记录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版撰稿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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