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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职工:企业统一代征缴
2001年09月14日 02:05:22
近日,一百多名下岗职工通过热线电话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己在签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的期限内,如果按规定办理了退养安置,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在众多的咨询电话中,李沧区雅俪司服装厂的女职工张天的情况最为典型。1998年9月,张天与单位签订了“进中心协议”,今年6月,张天已经年满45周岁,仍在“进中心协议”期限内,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了退养手续,但她不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工作人员介绍说,依照张天的情况,雅俪司服装厂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33.5%(含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按10%(含个人缴费2%)为张天缴费,每月2.5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张天负担,由企业代缴。按时缴纳以上保险费,张天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依据我市有关规定,退养安置的人员,由企业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企业现行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为其记录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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