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一系列举措,以妥善解决“协保”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出中心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据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协保”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暂时无工作时,可从登记的次月起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240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最长为24个月。“协保”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享受“协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协保”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时,首先应办理失业登记。“协保”人员应在出中心后的一个月内凭《协保人员证》和《协保人员登记表》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各街道劳动管理所应在一周内将《协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发到“协保”人员手中。“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管理所参照失业人员进行管理。
“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将按月发放,并实行严格的申领制度。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协保”人员本人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协保人员证》和《协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管理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经核准后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当月不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资格。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此外,“协保”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服从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协保”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或非正规就业等有收入的劳务时,街道劳动管理所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封存,在《协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卡》上予以注明;待其不再从事有收入的劳务时,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注:“协保”人员是指: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有效期限内达到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或“三类企业”(关闭、停产整顿、享受政府救助的企业)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并与企业签订至法定年龄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简称“协保”)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