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失业人员达60%以上的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2001年09月01日 0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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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免予工商登记,并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免征有关税费、从业人员免费培训、社会保险、开业贷款担保、综合商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纪人行为,对策划、组织、领导、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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