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协保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出中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关注他们出中心的待遇问题。
通知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安置“协保”人员和就业弱势群体。有求职要求的“协保”人员等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应主动到街道劳动管理所登记,优先为其提供岗位,帮助其就业。
“协保安置”是指2002年年底前在中心协议有效期内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协保”协议签订后,企业每月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养老按33.5%(含个人8%部分)、医疗按10%(含个人2%部分)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协保”人员每人每月2.5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也由企业一并缴纳。协保人员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通知要求,“协保”人员应在出中心1个月内凭证明到街道劳动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暂无工作的“协保”人员,可从登记次月起持证、卡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最长为24个月。“协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享受“协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知规定,“协保”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服从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协保”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或非正规就业等有收入的劳务时,街道劳动管理所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封存,在《协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卡》上予以注明;待其不再从事有收入劳务时,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通知特别要求,对有求职要求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夫妻双下岗职工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工伤、患重病和单亲抚养子女的出中心人员,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3个月内调剂岗位,确保安置。安置上岗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安置期间,继续按进中心人员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原渠道筹集。出中心工伤人员本人不服从安置或自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了让“协保”人员和就业弱势群体做到家喻户晓,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还专门编发了宣传材料,通过各级再就业中心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本报记者魏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