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中国旅客刘先生在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时,因行李超重被罚款。刘先生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机票上没有用中文标出“行李限重”的提示和说明。
刘先生以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侵害他作为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为由,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今天作出判决: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法院不予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刘先生负担。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1999年2月12日,刘先生购得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巴黎的往返机票,购票时航空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对托运行李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说明。3月3日,刘先生在法国尼斯机场准备搭乘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运行李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航班行李限重为20公斤,因为他的行李重达30公斤,需要收超重罚款2075法郎,约折合人民币2864元。回国后,刘先生以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财产权为由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在法庭答
辩中表示,他们在机票上关于行李限重的提示只用英文书写的方式,是“国际惯例”,而且得到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刘先生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纠纷属于国际航空运输中的纠纷。按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此纠纷应依照我国已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对应使用何种语言对国际运输中的旅客进行提示,没有明确的规定。刘生先所购买的国际运输客票,是经我国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统一票证式样,其使用英语对旅客进行提示,符合国际惯例,对消费者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