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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放射性物质超标产下畸形儿
津一女工获赔6万元
2001年07月30日 10:03:02
本报天津消息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对一孙姓女工因体内放射性物质超标产下畸形儿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研究所赔偿原告孙女士和其女小芳精神损失费共6万元。

  孙女士原系冶金部某研究所职工,1980年5月21日进行化学实验时,高温强碱熔物洒在手背上,造成3度烫伤。1981年4月5日孙女士生下一畸形女婴小芳。小芳目前已经19岁,仍大脑发育不全、多发性畸形、生活不能自理,整天呆在家里。

  据天津台报道,去年8月,经过核工业地质分析测试中心分析:孙女士与小芳体内的放射性元素铀、钍等,比常人要高出数倍。孙女士经过对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遗传室、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幼卫生教研室等专家咨询后认为,她当时受有害物烫伤是导致女儿小芳残疾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检测作业造成损害,作业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研究所应赔偿孙女士精神损失费4万元,赔偿小芳精神损失费2万元。判决下达后,某研究所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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