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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一项批复指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 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07月23日 00:29:22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今天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还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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