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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记者状告《家庭》
2001年07月13日 01:09:45
新华社合肥7月12日电安徽《新安晚报》记者状告《家庭》杂志和自由撰稿人侵犯著作权案日前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原告介绍,1998年9月底,她根据合肥市警方破获的一起绑架强奸少女案,经采访撰写了一篇约5000字的纪实报道《花季少女被囚地洞58天》,发表在1998年10月1日的《新安晚报》上。几个月后,《家庭》杂志在1999年1月刊发了《花季少女,那不见天日的58个日夜》,这篇文章不仅与《新安晚报》所刊文章名称相似,而且从内容、结构到叙事手法甚至主人公的化名都惊人地相似,而作者却变成了另外一人。

  原告随后多次向《家庭》杂志提出交涉,却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家庭》杂志社及其作者推上被告席,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21976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家庭》杂志社对来稿审核不严,连作者投稿上证明内容属实的“合肥市郊区公安分局”是伪造“合肥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这一简单常识都未发现,致使这一侵权行为构成事实,因此《家庭》杂志社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为其工作失职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作出赔偿。

  被告《家庭》杂志社则称在编发此稿时,已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剽窃”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也只能是投稿人叶明而非《家庭》杂志社,而且在原告对文章提出异议后,就暂扣了稿费,并通知了投稿人。

  原被告都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因另一被告叶明未出庭,有关事实仍需进一步审理,法庭当日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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