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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一少女卵巢被切除案一审审结 医院赔偿26万
2001年07月13日 01:09:45

  新华社沈阳7月12日电历经3年,鞍山市海城16岁少女卵巢被盲目切除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海城法院判被告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分院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精神补偿金、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26万余元。

  原告晶晶(化名)16岁,家住海城市新台子镇。据称,1998年7月12日,原告因月经初潮腹痛到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分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观察一夜病痛明显减轻,但这家医院仍然坚持手术治疗。手术中探查对阑尾炎的诊断错误,阑尾正常。但探得卵巢呈血体状态(月经期正常改变),医院在未经专科医生会诊的情况下,随意进行了卵巢切除术,术后未作病理将卵巢随意扔入污物桶中。事故发生后,原告将鞍山市第二医院、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及海城市腾鳌地区医院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金总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分院在未经专科医生会诊、不明病理性质及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为原告盲目实施了卵巢切除术。经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这起医疗纠纷事件构成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经法医鉴定,原告右侧卵巢切除构成伤残七级。

  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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