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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警车肇事致人伤残
一审判赔五十五万
2001年07月12日 10:32:05
本报兰州消息张自勤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警车人身损害赔偿案,经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时间审理后,近日法院直接将一审判决送达不省人事的原告张自勤。法院判令兰州中院一次性付给张自勤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55万余元,其中包括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7年5月1日零时许,被告兰州中级法院一辆警车,在兰州市西固庄浪路由东向西行驶,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三轮车和自行车时,将相向骑自行车驶来的张自勤撞伤,肇事司机等人用肇事车辆将张自勤送至兰炼职工医院抢救。同年5月3日,张自勤住进省中医院,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腰4至5椎间盘突出,头皮血肿,颅脑外伤。事故经兰州市西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张自勤被撞后,伤情不断加重,先后在省人民医院等处诊治,至今未愈,其外伤性癫痫每17天大发作一次,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平日靠药物镇静。此案自去年3月29日起数次开庭审理,近日白银市中级法院就这一曾引起轩然大波的民事侵权案认定:被告单位司机驾车违章肇事,将原告致伤致残,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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