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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5000元捐献希望工程
广州的哥吃官司
2001年07月03日 10:53:32
本报广州消息一出租车司机将捡到的乘客遗失的钱物捐给了希望工程,但法院最后判决司机必须将钱返还乘客。

  3月2日,出租车司机王某送旅客何某、刘某去火车站,送到目的地后,何某、刘某即匆匆下车,由刘某付了车费。王某开车返回时,发现车座位上有一个皮包,打开一看,内装有5000元人民币及一张火车票。他猜想是何某或刘某下车时遗落的,但认为他们已乘火车走了,反正找不到自己,就将此占为己有。

  何某进入站台时,才发现自己的皮包丢在王某的出租车上。刚好刘某记住王某的出租车车牌号,于是他们立即返回找王某。通过交警部门的协助,经过五天的寻找,终于找到王某。何某要求王某返还其钱包及5000元现金。王某说他捡到钱后,感到内疚与不安,就把5000元全部捐献给希望工程了,自己没有得到一分利益,因而拒绝返还。于是何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其5000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偿还何某5000元人民币。

  王某捡到的钱已捐给他人了,自己并未受益,为什么还要负责偿还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捡到的钱未返还失主何某,给何某造成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王某明知捡到的钱无法律上的根据,他之所以将钱捐献,也正是出于这原因,故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受益。不管其所受利益在返还时存在与否,也不管利益不存在是出于何种原因,王某都应将受益时所得利益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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