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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昨出台征收办法
出租房税率下调
2001年06月26日 11:03:14

本报记者

本报讯昨日,市地税局出台《青岛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对市民出租房屋应缴税款下调后应缴纳的税款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从现在起,凡在我市区域内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应持房屋产权凭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必须依照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次公布的房屋租赁综合税率与以前相比有所下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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