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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2001年06月24日 03:11:32
去年10月23日,王云春以与被害人王淑敏商谈离婚事宜为由,骗妻子次日上午回家,并于当晚准备好硫酸。10月24日上午9时许,王淑敏带孩子与其母张某回到家中。期间,王云春将王淑敏叫到卧室内,将门插上,揪住王淑敏的头发往墙上猛撞。王淑敏呼救反抗,并将卧室门打开。后王云春到厨房内,端出准备好的硫酸,朝妻子的脸上泼去。张某抱住王云春的腿,王淑敏趁机跑出家门。当她跑至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院招待所附近时,因被硫酸烧伤致头晕而摔倒在地。王云春挣脱张某后,到卫生间内拿了一瓶硫酸追上妻子,将瓶内的硫酸浇到其头、面部等处。

  经法医鉴定,王淑敏的面部为3级伤残,右耳廓大部分缺损,双上肢为7级伤残,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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