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并不复杂的制售假药案却马拉松式地打了3年,经过三级法院4次审理和三级人大的监督,制假者最终以败诉告终。
打假者包头市卫生局总算讨回了公道。但是,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却怎么也忘不了波谲云诡的诉讼过程,忘不了在与制假者的诉讼中居然两次败诉。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打假咋就这么难?
奇,制售假药者竟是国有制药企业的副经理
1998年6月,包头市卫生局接到市属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在包头市土右旗美岱召非法医药市场发现大量假冒这个公司生产的索密痛片和盐酸甲烯土霉素胶囊。药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经追查药品来源发现,制售假药的是包头市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经理李文越。
药检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取证。通过对李文越制造假药的生产地点以及包装材料的生产厂家的核查发现,李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向印制本公司标识、标签和外包装箱的厂家骗取了制假所需的药品外包装,并于1998年2月和5月,分两次在山西阳高制药厂私人承包的车间制成假药,其中索密痛片180件计3600瓶,土霉素胶囊40件计1.44万瓶。均假冒康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这些标值近14万元的假药在包头市已全部销售。李文越本人对这些事实全部承认,多次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包头市卫生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于1998年8月17日对李文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收其违法所得13.93万元,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41.8万元。李文越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包头市卫生局告到了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在以后三院四审的行政诉讼中,区法院、市法院及自治区高院对于李文越制假、售假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没有任何分歧。但是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
怪,打假者吃了官司一波四折两次败诉
“理直气壮”的包头市卫生局没有想到自己依法打假却惹上了官司,更没有想到这起官司一打就是3年,而且过程复杂,一波四折:
波折一:1998年10月8日,抱着提高执法水平到一审法庭旁听的40余名药品监督员越听越不对味。昆都仑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以被告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听证和组织听证、罚款依据不足等原因,判决包头市卫生局败诉。撤消包头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时制售假药者快,药品监督执法者愤。
波折二:包头市卫生局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包头市中院二审认定:包头市卫生局是法律规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对被上诉人的处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维持包头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判决书下达1个月后,包头市卫生局按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配合法院分两次扣押李文越家所开药店中价值55万元的药品。
波折三:李文越不服包头市中院的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999年12月,自治区高院相继以两份行政裁定书终止了昆都仑区法院执行庭的强制执行,已执行扣押的药品全部退回给了李文越。并正式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包头市卫生局不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而应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处罚额度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二审诉讼费由卫生局负担13966.4元,李文越负担3491.6元。
波折四:包头市卫生局按照程序先后向市人大、自治区人大、直至全国人大汇报情况,请求司法监督,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包头市、自治区人大认真听取了包头市卫生局处理此案全过程的汇报,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自治区人大有关领导亲自带领包头市卫生局的同志去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当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对此案调查并予以答复。
2001年2月2日,自治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再审,认为包头市卫生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第一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撤销高院第一次判决,维持包头市中院的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文越承担。
问,若非三级人大监督,法律的天平将倾向谁
法律终于还打假者以公道,但此案还在执行当中,扑朔迷离的诉讼历程留给人们的思考也远未结束。人们不禁要问,本案的症结到底在何处?
从表面看,此案产生分歧的焦点在于卫生局执法打假到底该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还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自治区高院第一次审理时认为,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要求,凡与《行政处罚法》有抵触的部委及地方行政规章,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而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修订。因此这一规章无效,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12名法律专家,尤其是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都认为,《行政处罚法》与《药品管理法》在这个案子上并无冲突。《行政处罚法》规定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针对的是下位法,《药品管理法》不在其限制范围之内;《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而本案中包头市卫生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中关于处罚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恰与这一规定相适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虽然在本案发生时没有修订,但其中并没有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条例,它只是《药品管理法》的细化和延伸。因此,自治区高院以卫生部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作为本案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是完全有效的。
采访中一些同志说,究竟是依据哪条法律来判决,个别法官可能心知肚明,但为何故意曲解就不得而知了。包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周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也可能是法官对法律的学习不够,断案粗心大意,但这样的可能性不大。
在自治区高院判决前,包头市卫生局两次向高院行政庭反映情况,一名法官说:“情况我们都了解,李文越的药又没有药死人,你们罚那么多干啥!”另一位行政庭的负责人坚持最高只能罚3万元。1999年11月1日这位负责人到包头市卫生局再次告知此案适用《行政处罚法》,最高只能罚3万元。而令人感到很不严肃的是,2000年1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治区高院纠正这一错案以后,高院在没有改判的情况下,派两名法官到包头市卫生局口头通知,要尽快对李文越重新处罚,原来罚多少就罚多少。
包头市卫生局药政科科长梁立芬说:“3年的艰难诉讼,我们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共花掉十几万元,申诉材料码起来有3尺高,打假的执法人员两次败诉,负面影响很大,使打击假劣药品的行动十分艰难。”国家药监局一位同志说,如果制售假药者仅仅罚款3万元,那么不法分子恐怕都要去包头贩假药了。还有的同志说,透过此案可以看到人大监督个案执法的重要性,今后应加强人大对个案执法的监督力度。新华社记者殷耀惠小勇(新华社呼和浩特6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