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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所生儿子已五岁,并隐瞒了财 产,六旬老太来本报询问―――
2001年06月10日 04:07:25

记者宋振涛

本报讯“老头子在外包二奶,还生了个儿子,我虽然和他离了婚,却咽不下这口气。”近日,64岁的王老太来到本报,询问自己能否按新《婚姻法》获得赔偿。

  王老太告诉记者,今年1月,她和过了半辈子的老伴韩某离了婚,原因是今年65岁的韩某和一个比他小30多岁的打工妹同居长达5年,还有了个5岁的儿子。而这一切,王老太是在离婚时才知道的。韩某离婚时称自己没有钱,没给她任何补偿,但她后来得知,韩某在外地给情妇买了房子,他自己也有一套私房。王老太说,她和韩某协议离婚时心里想,也许自己宽容一点,总有一天老伴会回心转意。但自离婚后,韩某再没有照过面。

  “我仔细看了新《婚姻法》,决定告这个负心汉,要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但不知道离婚后再告他,法院受不受理。”王老太向记者哭诉道。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南法院的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新《婚姻法》中规定,如夫妻一方有婚外同居等行为,无过错方可提出相应的精神赔偿,但此法没有法律溯及力,王老太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已离婚,就不能再索要精神赔偿。但是,如果韩某离婚时隐瞒了拥有房屋的事实,法院可根据王老太提交的相关证据,重新分配韩某隐瞒的财产。(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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