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青岛晚报>>十二版
打开邮包炸掉双手案终审判决
邮局要赔37万元
2001年06月08日 12:02:14
记者昨日获悉,引人瞩目的甘肃邮包炸弹索赔案刚刚作出终审判决。甘肃省高院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2月27日,受害人陈淑芳到邮局领取邮包,尚未离开柜台,打开邮包即被炸掉双手,炸瞎一眼,重伤一眼。同年8月1日,陈淑芳向酒泉地区中级法院起诉嘉峪关市邮局,要求对方赔偿302万元。2000年11月6日,一审判决两被告———作案者徐晓虎、收寄邮包的嘉峪关市邮局,共赔偿原告934588元,其中徐晓虎赔偿60%,嘉峪关市邮局赔偿40%。原告、被告双方都提起了上诉。陈淑芳于是面对着这样一个局面:按照《民法通则》,她将获得赔偿;但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她将“颗粒无收”(详见昨日本报《焦点新闻》)。

  终审判决认为,根据甘肃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一审判决给受害人陈淑芳的各项赔偿是适当的;而嘉峪关市邮政局工作人员未当面验视邮包的内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对损害结果负有过错责任。

  针对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邮政法》这一争论焦点,判决认为,《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与《邮政法》并无冲突,但《邮政法实施细则》属于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此细则规定邮局不予赔偿)。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嘉峪关市邮政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打开邮包炸掉双手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