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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邮包炸掉双手
一起难以了断的民事赔偿案
2001年06月07日 10:41:06
邮包一打开,轰隆一声响,领取邮包的女人当即被炸掉双手,炸瞎一眼,重伤一眼……这起发生在甘肃省酒泉市的奇案曾震惊全国。如今,这起邮包炸弹案已经过去两年多了,罪犯也已被判处死缓;然而,由受害者提起的民事索赔案却仍在二审之中。由于前边刑案特殊的案情,后边民案的审理过程便也充满“新奇”……

  范公二字布陷阱樊恭中招邮包炸

  当年30岁的徐晓虎是一个极有心计的人。这个金塔县古城乡卫生院的招聘医生,与酒泉市春光信用社主任樊恭之间,有一桩至今没有结论而且双方都喊冤的经济纠纷。徐晓虎一心想实施报复,于是便自制了一个装在木盒子里的反拆卸爆炸物,于1999年2月12日,从嘉峪关市邮政局寄给樊。邮包上和包裹单上,他详细正确地书写了收件人地址:酒泉市春光信用社;但却故意把樊恭的姓名写成“范公”。

  这“范公”二字,犹如一个陷阱,在以后的民事索赔案中,将所有有关的人和单位全部陷了进去。

  徐晓虎当时是这样想的:如果樊恭不是一个贪心的人,就不会去邮局领取一个陌生人寄来的姓名不对的邮包,如果他是一个贪心的人,就让老天去惩罚他吧。

  包裹单到酒泉地区邮政局后,被准确地投递到春光信用社,樊恭果然中了招。不过,这并不能就说樊恭贪心,春光信用社就八九个人,根本就没有个姓范名公的,倒是与樊恭读音相同,让谁看,都会认为是寄件人的误写。

  樊恭第一次到酒泉邮局领取,因身份证上姓名与包裹上收件人姓名不符,邮局未付。之后,樊便以春光信用社名义给邮局出具了一纸证明。证明称:“我单位职工樊恭收到包裹一件,因寄件人笔误,将收件人姓名樊恭误写为范公,造成收件人与身份证姓名不符,请审查后给予领取。”2月27日,樊妻陈淑芳(酒泉市另一家信用社职工)拿着这份证明和樊恭的身份证,再次到邮局领取。这回,她顺利地领出了那个巴掌大的小木盒子。

  尚未离开柜台,陈淑芳就好奇地想打开看看这个费了周折才取出的邮包里究竟装的是什么。惨祸就在这时发生了。邮包爆炸时,酒泉邮局营业厅也有损坏,但那份取包裹的证明完好无损。

  邮包一揭就爆炸为啥能过检查关

  爆炸案发生后,受害者一方就开始与收寄邮包炸弹的嘉市邮局交涉,甚至找到了甘肃省邮政局与国家邮政局,以求解决抢救和治疗费用。但一再遭到拒绝。

  据罪犯徐晓虎交待,他的邮包一揭就爆炸,为了避开检查顺利寄出,便很用了些心机,特地选在2月12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下午即将下班时发寄。他分析,这个时候,急着下班回家忙年活的邮局工作人员肯定会松懈。果然如他所料,邮包未被检查即收了进去。

  刑侦人员曾问徐晓虎:“如果邮局工作人员要你打开检查,你怎么办?”徐的回答是:“那我只好不寄了。”

  看来,只要稍加认真,一切便可避免。遗憾的是一个工作人员的一时松懈,却让惨祸发生了。这样的松懈是极不应该的。《邮政法》第21条规定:“用户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当场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以收寄。”

  受害者认为,正是嘉市邮局在收寄包裹时放弃检查内件的渎职行为,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999年8月1日,陈淑芳向酒泉地区中级法院起诉嘉市邮局,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302万元。

  状告邮局索赔三百万原告之夫差点成被告

  300万元的巨额索赔不能不让嘉市邮局震惊。该局应诉策略是,首先强调徐晓虎是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便是紧紧抓住包裹单上的“范公”二字,认为有关各方均有过错,均是侵害人———原告之夫樊恭首先有错。他本应将误收的“范公”的包裹单退回邮局,但却向本单位陈述虚假事实骗取了介绍信,领取了不属于自己的邮件。另外,他让妻子代取邮件是“不当委托”。

  春光信用社也有错。因明知本单位并无“范公”其人,本应将查无此人的包裹单退还邮局,却给樊恭出具虚假介绍信,为原告冒领不属于自己的邮件提供了方便,并使其冒领行为得逞。

  就连被害人陈淑芳也有错。因其明知不是寄给自己丈夫的,仍冒充“范公”名义,持虚假介绍信,接受其委托冒领包裹。

  引人注意的是,嘉市邮局连自己的兄弟局酒泉邮局也没放过。它抓住该局的一点疏漏———只审查了樊恭的身份证和那份证明,而未审查代领人陈淑芳的身份证,认为该局使受害者违章领取了邮件,对造成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责任。

  在嘉市邮局的申请下,法庭将徐晓虎、春光信用社、酒泉邮局追加为共同被告。本来,被申请追加为被告的还有樊恭,但未获法庭同意。

  按照嘉市邮局的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所以按照民法有关条款,应当先减轻各被告的部分责任,再由徐晓虎承担主要责任,而后再由春光信用社、酒泉邮局、樊恭和嘉市邮局,依责任大小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它排的这个次序很有趣,把收寄了邮包炸弹的自己反倒放在最后。

  两邮局公堂争吵四被告争辩责任

  酒泉邮局首先就与硬将自己拉上被告席的嘉市同行针锋相对。它不但声称自己是这起爆炸案的另一个受害者,没有让受害者赔偿的道理,而且直指嘉市邮局不按邮政法规办理,是造成惨案的主要原因,应由其与徐晓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春光信用社也集中反驳嘉市邮局,认为致原告伤残的原因一是徐晓虎邮寄爆炸物,二是嘉市邮局不尽邮件检查职责;而且,出具证明的行为并无不妥,所出具的也非“虚假介绍信”。

  最让人意外的是罪犯徐晓虎,在答辩中对自己的责任只字不提,反而指责嘉市邮局对邮包审查不严,所以才造成了今天的损害结果,并称民事赔偿当然应由该局承担。被指为“冒领”的樊恭,虽未被列为被告,但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也与嘉市邮局就此问题交锋。他说,包裹单是按挂号函件的方式直接投递到他手中的。由于生活中写谐音字并不鲜见,案发前,始终没有人认为“范公”不是他樊恭,至于开证明也是酒泉邮局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审判赔近百万原告被告齐上诉

  2000年11月6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民事索赔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徐晓虎蓄意制造并邮寄爆炸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嘉市邮局在受理邮包时不细致检查,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至于春光信用社,法院认为其依据包裹单上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姓名,推断“范公”即为其单位职工樊恭姓名的笔误,符合情理,且寄件人徐晓虎在庭审中亦承认该包裹是寄给樊恭的,故春光信用社给樊恭出具领包证明无不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有酒泉邮局,在原告代领包裹时,虽未查验原告身份证件,但是否查验身份证件与原告被致伤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庭根据《邮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判两被告共赔偿原告934588元,其中徐晓虎赔偿60%,嘉市邮局赔偿40%。

  原告、被告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原告陈淑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但判赔太少。另外,她还认为徐晓虎已负了刑事责任,嘉市邮局理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故判赔不能按四六比例简单划分。而且,徐晓虎已被判死缓,让其赔偿只是一句空话,她要求二审法院重新确定赔偿比例及费用。

  嘉市邮局也上诉了。在一审时,嘉市邮局还承认自己有过错,并愿意承担部分赔偿,但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该局却不承认在受理包裹时未细致检查,声称“依法对交寄的包裹进行了验视”(但未提“内件”二字);同时,认为原判依据《民法通则》属于运用法律不当。其理由是《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4款:“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又认为,陈淑芳被伤害是徐晓虎故意犯罪所致,作为邮局不应承担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嘉市邮局立场倒退的同时,其上级邮局也开始参与此案的二审。看来,在两年之后,嘉市邮局的上级局终于统一和明确了立场,决心打赢这场官司了。

  官司打了两年至今没有结果

  现在,陈淑芳面对着这样一个局面:按照《民法通则》,她无疑将获得赔偿;但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4款,她将“颗粒无收”。

  这起邮政官司是适用《邮政法》还是适用《民法通则》?问题引起争议。有人认为《邮政法》是一个带有部门保护色彩的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不利于消费者。而坚持应适用《民法通则》一方的作者,更是认为《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邮政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法,论效力,前者高于后者,所以在邮政官司中应优先适用民法。

  陈淑芳的代理人王升贵和周清馨两位律师还认为,嘉市邮局一方片面理解了《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就在嘉市邮局所坚持的第4款,即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款之前,还有一款,规定“对于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邮寄的物品,邮政企业应当不予寄递”。这上下款之间不是没有联系的。

  全面完整地理解第35条,就是:邮局应当认真验视,防止禁寄品和限寄品违规寄递;如果你认真验视了内件,但限于手段落后等等原因而未验视出来,才谈得上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你自己就没有执行第35条,就没有验视内件(说验视了根本不可信)。两位律师说,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不能回避前一款,只强调后一款。

  官司打了近两年,争来争去,争的反而不再是案情,而是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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