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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时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05月19日 02:12]

本报记者王全力

本报讯正在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经过第25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十八条关于城市规划区的规定范围过大,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对市内七区和县级市的城区区别对待。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单机容量低于十四兆瓦(2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在其他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单机容量低于七兆瓦(1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五条中对焚烧查没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由政府专门进行规范,同时本条例对禁止焚烧“秸秆、落叶”规定的范围过大,影响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据此意见,参考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该条分款表述为:“禁止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物品。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大家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此外对个别文字、标点符号及表述方式也作了一定调整修改。(本报记者王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