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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
各方会诊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05月19日 02:12]

本报记者

本报讯正在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经过第25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已较为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社区、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协会。”还有的委员提出,本条没有规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任务,建议补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修改时,根据这些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社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的主要任务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的表述不够准确,也不够精炼,建议修改。根据这些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建设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有的旁听公民提出,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中“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该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建议在“减征”前增加“按照规定”。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已经不使用“贫困线”的概念,建议将第(十一)项中的“贫困线”改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