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人士认为,举报人冒着风险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举报,最终的获益者是社会。因而,让举报人从举报腐败案中有所收益,体现的正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大大降低惩治腐败的成本。
但是,会不会有举报人为了多拿奖金而夸大举报数额,或者为了
发泄私愤而无中生有、诬陷无辜?本溪市就出现过这样一件事:某区检察院根据举报,对一个受贿案进行了侦查,结果发现:举报的几百万受贿金额和查实的金额相差非常悬殊。而这个举报人的目的非常简单:扳倒企业的负责人,拿到自己该拿到手的退休金。还有人士向笔者道出了另一种忧虑:“举报人现象”的出现,会不会引发负面效应,导致浙江瑞安那个人称“地下组织部长”的“阿太”式人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