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访“职业举报人”现象,日前,笔者来到了本溪市检察院,看到了该院于去年7月31日颁布实施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据该院有关人员介绍,这个奖励举报办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就其内容而言并非新闻。它的新闻性在于该办法实施后,在本溪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群众举报案件大幅度上升,现在该市80%以上的查处案件都是群众举报的。本溪市检察院还专门建立了举报奖励基金,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出乎意料的是,笔者希望采访“举报人”的请求被一口拒绝了。有关人士表示,我们没法与这些人取得联系;即便能与他们联系上,按照有关纪律,我们也得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检察机关认为,与其称这些举报人为“职业举报人”、“自由举报人”,不如称之为“兼职举报人”较准确。从这些人员的构成看,他们多数并不是仅仅靠举报生存的人,而是富有良知的公民,是出于对腐败的痛恨才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的举报行为只是“第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