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资料中,记者看到一份开发中心提供的支出费用明细,包括1999年4月7日“飞黄”策划授权仪式费用、试飞接待费用、录像带费用、租用办公室费用及其它估算的费用等近10万元。
陈保堂在每项费用的支付后面都作了批注,以此向法庭说明哪些费用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无中生有的。其中,大部分是陈不可以接受的。
尽管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开发中心应该得到10万元的“飞黄”策划等费用,但开发中心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代理人称,他们之所以没有提出上诉是不想再为此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这10万元是他们应该得到的策划费,在合同生效后就应该马上拿到的。至于其它费用清单只是想向对方表示,他们曾经做了很多工作,并不是作为索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