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陈保堂还是张继忠,都没有对上述提到的“建议书”表示过疑义。但是,陈保堂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份建议书,并没有被实施。而且,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关于通过“飞黄”来搞一个大型的募捐活动,以期拯救母亲河等,并非是对“飞黄”本身的一种策划。所以,陈保堂认为,吉县不应给付开发中心10万元的策划费。
但是,开发中心代理人提出,陈保堂在阅完建议书后曾经亲笔作出批示,称之为“不可多得的、有价值的建议书,金钱有价,策划无价”等,以此说明,此建议书即为一份策划书。
陈保堂则当庭提出,这只是批示的部分内容,在批示最后他还提到,“策划难,实施更难”,而陈认为,开发中心并未完全履行建议书中的内容。特别是在另一份文件中,规定他们要帮助吉县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引进技术,但对方没有做这“三引”。
对此,开发中心提出,策划人只提供方案,并没有实施的义务。具体的工作应由提出策划要求的一方去执行。为此,双方僵持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