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欠债人无钱还债,这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司空见惯,许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北京平谷县法院日前利用劳务抵债的方式,成功地执行了一起追索债务案件。这给法院执行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平谷县南独乐镇村民张怀清,1995年从原单位北京市新平化肥厂借款15000元,用于家中盖房,尽管偿还了一部分,但还欠4500元。厂里多次催要,但张怀清均以家庭困难为由拖欠。2000年8月15日,平谷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怀清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判决生效后,张怀清没有履行义务。2001年2月,新平化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谷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到张怀清家中谈话,要求其偿还债务。通过了解,张怀清家中确实生活困难,没有偿还能力。但张怀清表示,自己愿意以劳务顶替债务。经与化肥厂联系,厂方表示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规定张怀清每月工资1000元,其中40%用于抵账,劳保、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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