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把车借给别人后发生肇事,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借身份证给别人购车,“挂名”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借车人肇事致使他人死亡一案,依法判处车主郭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垫付责任,而借身份证给郭某购车的刘某也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决,给现今私车乱借、借证买车现象严重的“有车族”敲响了警钟。
1999年8月14日,北京某公司的职员陈某借用朋友郭某的车外出办事(此车是郭某借刘某的身份证购买、实际是郭某所有),当车行驶至西城区官园批发市场西侧人行横道时,将路人过某撞伤后逃逸,过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城公安分局随后迅速侦破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害人家属同时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除被告人陈某应负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郭某系肇事车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及垫付责任;而借身份证给郭某买车的刘某作为肇事车具名购买人,虽是“挂名”车主,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规,亦有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西城区法院法官左海东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主郭某和“挂名”车主刘某一开始都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和案子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转借、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郭某和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容推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