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30日电旅客在住宿过程中遇害,如果与招待所失职有关,招待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对海宁市硖石镇沪杭招待所由于未查验一可疑住客的身份证件,致使同室居住的海盐籍住客郑建国被此人杀害一案,依法判处这家招待所赔偿被害家庭各种费用9万余元。此举在当地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1999年11月18日,海盐县六里乡28岁的农民郑建国来到海宁市硖石镇沪杭招待所,办妥住宿手续并交纳住宿费40元后,住进203号房间,同时招待所又安排了另一名住客王某与郑建国同室住宿。王某系一名屡屡劫财作案的惯犯,此番专门来到海宁寻找作案目标。他在办理住宿登记时,招待所服务员让其出示身份证,王谎称身份证丢了,服务员也没有深究,就为其办妥住宿登记手续。次日凌晨,王某趁郑建国熟睡之际,用铁锤猛击郑头部致其死亡,并抢走了郑建国的身份证和钱物逃离现场。后来,王某又在海南省海口市以同样手段作案时被抓获。
郑建国被杀案经海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同住的另一住客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由于硖石镇沪杭招待所对此人只收费未登记,收款凭证上也没有交款人的姓名,致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又发现,自1999年9月以来,这个招待所未按规定申报从业人员,擅自安排未经县级公安机关安全业务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旅馆登记,从而造成本案难以侦查的严重后果,遂依法对招待所做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000年1月至3月,被害人郑建国之妻沈红留、儿子郑凯东、母亲郑花珍先后将招待所业主高月明等人告上法庭。原告称,郑建国办理登记,付款后入住被告的招待所,即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郑建国的人身安全。沪杭招待所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没有查验王某的身份证件和如实登记,给郑建国制造了一个不安全的消费环境,致使惨案发生。据此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郑凯东抚养费和郑花珍赡养费,合计96415.35元。
被告方辩称,在本案中,招待所与郑建国之间是合同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处理,郑建国是在住宿过程中被他人暴力所害,此为突发的意外事件,被告方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未办理住客登记手续与郑建国的被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方的行为需按《治安管理条例》作行政处罚即可,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海宁市人民法院和嘉兴市人民法院分别经过一、二审审理,认为招待所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当向住店旅客提供安全住宿环境,郑建国住宿沪杭招待所,与招待所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沪杭招待所有义务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本案中,沪杭招待所在接待旅客过程中,违反了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的规定,让不明身份的人入住旅馆,且安排其与郑建国同室住宿,使郑建国处在极不安全的住宿环境,最后惨遭歹徒杀害。沪杭招待所没有依法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令由被告高月明等人赔偿原告沈红留、郑凯东、郑花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郑凯东抚养费、郑花珍赡养费等,合计人民币96415.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