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想起一件事。小时候,也就十一二岁吧,有一天在邻居家玩。我们一共六七个孩子,经常聚在这户人家,因为他们家的孩子是我们的“头儿”。那天,正玩到兴头上,不知从哪儿跑来一只猫,偷偷地爬到他家的阳台上,将晾晒在那儿的鱼叼起一条就跑。这还了得!我们六七个孩子哄地跑出门去,在头儿的带领下,穷追不舍。我们住的那个院是一所大学的教职员工宿舍,很大,五座三层楼的房子沿坡路成一字型梯次排开,占了整整一面街。五座楼的走廊和楼梯都是相通的,再加上宽敞且有层次的前院和后院,庞大和复杂不啻迷宫。关于这一点,我在拙作《伤害》那篇小说中曾有过更具体的描述。不难想象在这样一座迷宫里,去逮一只馋嘴的猫,谈何容易。但我们这六七个淘气包硬是没命地围追堵截,最后终于将它“缉拿归案”。
这是谁家的馋猫?不知谁问了一句,但没有人知道。管他的,头儿说,先吊起来再说。惩罚惩罚,看它还敢不敢偷人家的东西!于是,就找来一根绳子,拴住猫的脖颈,把它吊在后院的墙上。吊好后,我们六七个孩子,各人掏出自制的弹弓,将这只猫当活靶子打。大伙儿一边兴致勃勃地打,一边忘乎所以地喊。不大功夫,那只猫就给打得奄奄一息了。我们见它没气了,就在后院挖了一个坑,埋起来。我至今仍清清楚楚地记得,往猫身上填土时,那土还一上一下地动弹———分明是在活埋呀!
这是一件发生在童年时的往事,距今已近半个世纪了。说实话,我早就把它忘得一干二净。可记忆实在是个奇妙的东西,不知哪个鬼使神差,前些日子,我倏地想起了这件事。如闪电般那么一亮,却使我不由打了一个寒颤。我怎么能做出那种事来呢?一个十岁多点儿的孩子,怎么下得去手的呢?我原本是或者说一直是个懦弱的人,从小就不敢接近小狗小猫。直到今天,去养有宠物的朋友家造访,敲门时心中就常有些惴惴。可那天我怎么就一反常态,变得那么胆大残忍了呢?不止是我,还有我那几个小伙伴,不止是我们,因为第二天我们就发现那只埋好的猫,已被人掘出,将猫皮囫囵个剥走了,仅剩下血肉模糊的一团,扔在院子里。这自然是一位成年人的杰作了。
于是,我想到了人性的恶,倘不是人性之恶,又是什么促使我们如此地“惨无猫道”呢?这种事假如发生在今天的西方,法院是会将我们几个孩子或者我们的家长定罪并课以罚金的。尽管当时没任何人谴责我们,也不见猫的主人找上门来,可近半个世纪来,我们当中有人反省过这件事么?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性善”与“性恶”之论的争辩,而性善论一直占压倒的上风。不过我倒是更倾向于性恶论的观点,它似乎更接近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的“原罪意识”。所以西方人更看重忏悔更看重法治,而我们却常常忽略了这一点,以为只要在“人之初,性本善”的基础上,将其发扬光大,人人都会从善如流。殊不知那被忽略和掩盖住的恶一旦释放出来,其后果谁都始终不及。
人之初,究竟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我们且不去说它,那不妨留给专家学者们继续去探讨和争论。但我总觉得人性中确实存在着恶的一面,抑或说恶的“因子”,却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社会的法制比较健全,人人也都有比较强烈的忏悔意识,那恶的一面也许就能够得到抑制,恶的“因子”也不至于轻易地释放出来。人都是有欲望的,但欲望必须有个度,人人都应能把持住这个度,守住自己做人的底线;否则,恶就会随着欲望不断地膨胀起来。轻者将危害他人和社会(其实也包括他自己),重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场又一场的浩劫。这样的血的教训,仅在刚刚结束的上一个世纪里,就已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