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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企改革趟入“深水区”
[3月19日 2:26]
2001年初,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下发的还有11个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文件。这“1+11”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拉开了深圳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序幕。

  辉煌背后的隐忧

  深圳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程度很高的城市,国有经济仍占有很大的份额,在GDP中占到了48.5%,税收的贡献也将近一半。

  改革开放20年来,深圳一直在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之路,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20年间,深圳国有经济实力增长很快,国有企业效益从总体上看也比较好,而且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由特区建立之初的1.6亿元增加到1629亿元,国有净资产由0.61亿元增加到366.8亿元,在全国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利润率、资本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及获利倍数等5项指标的评比中,深圳已连续5年在全国名列前茅。

  但是,国企改革仍然是一个需要突破的问题、一个需要攻坚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深圳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在调研中,深圳发现其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在于其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国有股份占大头,还有民营、外资等。由于产权主体是多元化的,它从董事会的组成、总经理的产生,到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及每一项决策等等,都避免了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一些毛病和问题。

  深圳确立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发展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内部员工持股全面推开

  目前深圳的国有企业中,38%还没有改制,改了制的企业中,国有股权比例多数在70%以上。因此,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将把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作为核心环节来抓。在未来的3到5年内,将把现有国有独资企业大部分改造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适当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产权的比重。

  产权多元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员工持股和国企经营者持股将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中将员工持股的试行面进一步放宽,过去只在一些试点企业实行的员工持股,现在已经成为所有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普遍可以采用的政策。

  《规定》明确指出,员工内部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奖励购股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技术持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折价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全面推行国企经营者持股

  为把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报酬与风险对称的新型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凡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经批准,均可实行经营者持股,但凡是实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参加,同时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允许将持股对象扩大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种主要的经营者持股方式: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直接购股是指经营管理者出资,通过购买企业存量资产或增资扩股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购股的持股总量,属于国有经济应当加强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50%。属于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和逐步退出领域的企业,持股总量可以不受限制,并应主要采取出资购买国有产权的方式实行经营者持股,支持和鼓励经营者购买全部国有产权。

  《指导意见》还特别规定,经营管理者离职后,经过相关手续,所获得的股权允许继承和转让;所获得的分红权可终生享有,但不得继承和转让。

  配套措施含金量大

  深圳此次国企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除上述两个规定外,其它的配套文件也都有很大的含金量。

  为了妥善安置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富余员工,帮助国企“消肿”,《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中,对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差、难以继续安排工作的深圳籍员工,根据情况采取三种方式妥善安置,有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与企业脱钩,有的提前退休,有的内部离岗退养。深圳市政府还决定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保证解决员工安置,深圳从2000年度财政收入中一次性安排启动资金两亿元,市财政收入每年还将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国有资本赢利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都将提取一定的比例。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工商登记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允许自然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放宽关闭国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手续;外资参股国有企业,如果外资比例不到25%,就可以享受内资待遇,不用去外资部门审批等等,这样就解决了在产权多元化中遇到的注册登记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报驻深记者王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