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消息广东省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这是记者从广东省法院了解的。
《补充意见》首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在人身伤害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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