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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煤矿“一二?三”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终结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2月24日 3:37]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山西运城河津市下化乡天龙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近日终结,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薛怀荣等4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2000年12月3日15时许,山西运城河津市下化乡天龙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和取证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天龙煤矿矿长擅自离开现场,副矿长逃逸,延误了事故抢险工作;矿上有关人员隐瞒事故死亡人数,转移尸体,殴打记者;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对矿主隐瞒事故转移尸体失察。这起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分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征得监察部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天龙煤矿矿长薛怀荣、副矿长李耀龙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天龙煤矿投资人之一贺勤和河津市下化乡南桑峪村村委会副主任李社龙对隐瞒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决定说,下化乡南桑峪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国清作为天龙煤矿的主要投资人之一,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下化乡乡长原社武、副乡长薛晓锋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安全通风股股长高建立、河津市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股股长董国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谭文魁、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史全中、河津市副市长赵有发、韩绍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河津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赵和平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于其在2000年8月底以后因病长期住院治疗,一直未从事管理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河津市市长霍拴孩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处理决定说,原运城地区(现已改为运城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谢肃增、高安囤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原运城地区煤炭工业局局长丁志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原运城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李天祥、原运城地区行署党组成员兼体改委主任张建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原运城地区行署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不力,对煤矿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责令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事故发生后,矿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情节严重,决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天龙煤矿处以15万元罚款。鉴于天龙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决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山西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另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天龙煤矿营业执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强调,这起事故反映出运城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运城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认真进行整改。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以促进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