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市建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住宅小区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于今年1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该《标准》主要内容是: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会按照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据了解,收费指导标准,按照普通住宅小区、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基本设施情况各设置了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又根据服务的层次不同分成三个费用标准等级,一类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二级0.35元,三级0.30元;二类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二级0.25元,三级0.20元。
据悉,市物价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电梯运行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本报记者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