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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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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费改为车购税
新政策引起我市市民关注
(1/7 7:44)
国务院确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征收车辆购置税。连日来,我市许多欲购车辆的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出台的这项政策颇为关注:

  “为什么开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车辆购置税是否增加购车者的负担?”“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如何确定的?”“车辆购置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有关人士介绍,实际上,征收车辆购置税是取代过去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而这正是我国实施费改税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基金。15年来,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规范,操作简便,已具有明显的税收特征。由于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更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管理。因此,国家通过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费,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

  对广大汽车消费者来说,开征车辆购置税,并不会增加购车负担。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的10%,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基本相同。如,企业或个人新购置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按照过去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率(10%)计算,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1万元,而按照现在车辆购置税税率规定,所缴纳的税款仍为1万元。然而,车购费改为车购税后,却加重了汽车用户的纳税责任,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该税应为中央税,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而具体征收工作则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但根据有关规定,目前车辆购置税则由国税部门暂时委托交通部门车辆购置费征管机构组织征收。

  据悉,我市有关部门将采取切实措施,对所有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予办理发机动车辆牌照,同时利用机动车辆年检工作,检查机动车辆的纳税情况,确保及时足额征收车辆购置税。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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