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日前聊城市冠縣法院對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原局長荊長民職務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荊長民利用擔任東阿縣國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王某送予的現金共計5.5萬元,並在補繳稅款、罰款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荊長民利用擔任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現金共 日前,此案經當地法院審理認為,荊長民已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另外,受賄贓款8萬元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