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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銀根緊縮下的貸款糾紛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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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奧網 2010-04-22 12:03:09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一起銀根緊縮下的貸款糾紛案始末

2008年被稱為銀根緊縮年,河北省一家房地產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總額達3億元的借款合同,並向對方支付一筆300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用。然而,這筆錢被指是強索“回扣”,于是爭訴開始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戴蕾蕾 法治周末記者 焦紅艷 發自北京、河北石家莊

兩個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對簿公堂,案件尚未進入實質審理僅就管轄權爭議就已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緣起貸款

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的旁邊是河北省博物館,穿過博物館前面的廣場,轉到中山東路向東200米左右,群樓環抱之中,是石家莊國大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與銀行相比,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作為當地老牌國企的下屬公司,外觀上看並沒有明顯的標志。

這兩家機構的直線距離不超過500米,在地理位置上可以說是“鄰居”。

而且,在2008年下半年以前,這兩位“鄰居”一度還關系“緊密”︰銀行在2008年上半年向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貸款3億元,用于支持後者開發“都市溫泉花園”項目。

根據一份項目介紹和市場分析文件顯示︰“都市溫泉花園”項目位于石家莊裕華區,市場定位為中高檔社區,項目四證齊全,一期主體已經全部完工,內外裝進度已經達到80%以上,二、三期地基正在處理過程中。

銀行“關于石家莊國大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都市溫泉花園項目’貸款的詳細操作、控制方案”傳真件當中提到︰“至我行貸款發放前,項目在建工程總建築面積為220109平方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根據商務部網站上石家莊商務之窗此前所刊載的一段消息稱,該項目是該市“十五”計劃中的重點項目,建設期兩年半,建成後將成為該市首家以溫泉健康為主題的大型社區,前景很好。

2008年3月27日,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補充協議———“都市溫泉花園”項目》(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和《管理服務協議———“都市溫泉花園”項目》(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協議)等三份協議。

2008年5月12日,銀行將3億元打入由其監管的國大地產賬戶。

後續融資

但也正是因為此項目的3億元貸款,1年以後“鄰居”反目。

2008年年初開始,由于通貨膨脹,央行數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導致銀根緊縮,信貸規模隨之緊縮,對房地產開發商產生了重要影響。有關數據表明,房地產開發資金55%以上來自商業銀行。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曾表示,2008年一季度全國信貸的巨大增量已經表明,銀行當年的貸款額度基本上用完。“道理很簡單,早放貸,早收利息。可以說一季度貸不到款的房地產企業,未來獲得銀行融資非常困難”。

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傅黎音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借款合同》中約定,公司向銀行借款3億元人民幣,為期3年,借款利率為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

《法治周末》記者還拿到了補充協議的復印件。

補充協議中,甲方為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乙方為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簽字部分,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秦興民簽署自己的名字,銀行方面是行長王家智的印章。

協議開頭“鑒于”的第二項內容為︰“對于項目後續開發可能存在的資金需要,乙方將通過采取組織銀團或者提供擔保等方式再向甲方提供總計8.55億元的融資安排,以滿足項目的開發建設需要。”

“當時之所以願意和他們簽訂這份利息比其他銀行高得多的合同,是銀行方面承諾我們,可以以‘銀團貸款’的形式為項目提供後續的資金。條件是由民生銀行獨家向該項目融資。”傅黎音說。

補充協議第一條︰“《借款合同》項下30000萬元人民應嚴格遵照如下用途進行使用︰1.1,3000萬元人民幣借款經乙方同意用于甲方其他經營支出。”

“當時我們按補充協議的規定,把貸款當中的3000萬元匯入了銀行的賬戶。2008年6月,我們收到由天津稅務機關代開的、收款人為民生銀行投資銀行部的3000萬元財務顧問費的發票。”本案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方面的一審代理律師潘志瀛介紹說。

3000萬之爭

隨著對其他銀行的債務陸續到期,“公司用3億元的貸款償還了其他銀行貸款後,剩下不足2000萬元。《管理服務協議》禁止公司向其他銀行融資,而且由于向銀行提供了所有的抵押擔保,已經根本無法再到其他銀行融資。”潘志瀛說。

項目開發急等用錢。“2008年下半年,我們通過發函等形式去銀行要求後續資金,但是資金一直沒有到位,公司已經處于嚴重的負債運作狀態了。”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方面表示。

一位銀行界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通常情況下銀行放貸是有嚴格的審批流程。“如果項目經過評估之後,不夠貸款標準,風險不在銀行可控範圍內,通常這筆款是不會貸出去的。‘銀團貸款’對項目的要求更高”。

2009年4月,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以民生銀行也沒有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由,將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和民生銀行總行作為共同被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返還3000萬元“財務顧問費”。

傅黎音表示︰“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根據補充協議及銀行的要求才支付的3000萬元。顧問協議,我們沒有。”

對此,銀行的工作人員向《法治周末》記者強調,如果沒有一個有關財務顧問費的協議,按照常規,客戶是不可能付款的。

銀行的工作人員同時強調,“3000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而且國大地產也沒有跟我們反映過這個問題,這麼長的時間,如果對合同有異議的話,應該早就和我們反映了。”

案件在一審過程中,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分別于2009年7月20日和7月30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遞送“關于民生銀行違法收取財務顧問費的情況介紹與分析”和“關于民生銀行違法收取財務顧問費相關事項的二次報告”。

在報告中,國大集團房地產公司提出,自己支付3000萬元是被迫的,希望銀監會對民生銀行此項行為進行調查和糾正。

《法治周末》記者于2010年4月15日致函銀監會詢問此項請求答復情況,目前尚未接到任何回復。

管轄異議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銀行拿出一份《融資及財務顧問協議》,提出管轄異議︰該協議中有爭議解決及選擇管轄條款,訴訟發生時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以“顧問協議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協議中關于糾紛處理的管轄約定,不適用于本案”為由,駁回了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銀行方面提起上訴。

根據銀行提交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訴狀,民生銀行認為,收取財務顧問費的依據是雙方簽訂的顧問協議,而且協議中約定了爭議管轄條款,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就管轄權問題,銀行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項業務屬于民生銀行總行投行部的業務,只是客戶在石家莊。

銀行提交的上訴狀上,印有“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的騎縫章。

據中國工商銀行、中信銀行河北分行稱,合同加蓋騎縫章是銀行簽署合同最基本的行業規範,其目的是防止篡改。

就管轄權爭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開了兩次庭,目前仍然沒有結論。

其中,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國大地產對顧問協議的內容也提出質疑。民生銀行提供的顧問協議全篇所指均為融資服務,與3000萬元財務顧問費不是同一個標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間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財務顧問費與融資服務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業務、兩種收費、兩種服務。

對此,銀行法務部工作人員介紹,民生銀行總行投行部具體磋商投資協議及相關協議的人員沒有到庭,所以這份協議到現在沒有定論。“因為當時對方沒有要求總行的人出庭作證,所以,當時也就沒有出庭。”

《法治周末》記者致電民生銀行總行,被告知總行目前正在進行部門調整,投行部的人員被分到了其他幾個部門。

銀行工作人員則表示,在法院的判決沒有出來之前,他們不會采取任何的行動。“按照法律的程序走。法律規定的判決是怎麼樣,咱們就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

本案仍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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