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12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江敦斌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畅通复议渠道 解决行政纠纷”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3643人次,网民在线有效提问63个,副主任江敦斌现场回答网民提问42个。对于现场没有答复完的问题,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将在网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二次答复,详情请登录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专栏做相关查询。欢迎大家及时参与互动交流。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江敦斌(一排左一)与网民在线交流 (摄影 周琦)
市政府法制办江敦斌做客直播间
以下为本场网谈实录:
开场语:
江敦斌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非常高兴能够通过“民生在线”这个平台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对社会各界及广大网民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主要承担政府立法、法制监督协调、行政复议应诉、政府法律事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审批管理、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和研究等工作,秉承“依法辅政,公正为民”的理念,为政府和领导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青岛市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政府法制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社会各界及网友的参与支持和监督,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很愿意与各位朋友围绕“畅通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这一主题开展讨论交流。
在线问答:
留言板 我想行政复议黄岛区政府的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需要到青岛法制办还是黄岛法制办?谢谢。
江敦斌 您好!黄岛区房产局和黄岛区国土资源局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对区房产局的行为申请复议,既可以向黄岛区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对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行为申请复议,因其属于垂直管理,既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两级政府的复议事务,由法制办承办。谢谢!
留言板 青岛残疾人三轮车满地跑,请问法制部门有什么解决措施
江敦斌
您好。我市一直十分重视解决残疾人三轮车营运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市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现状,着手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切实解决残疾人三轮车营运问题。也请您对我市残疾人三轮车治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谢谢您。
合法权利17 我们是世世代代大麦岛村人,户口也一直在村,可是从2007年大麦岛村实行股份制,就没有我们教师、公务员的股份,难道我们不是大麦岛的村民?难道我们不应该享有大麦岛村改革发展的成果?教师、公务员都只不过是一个工作岗位而已,我们考录上教师、公务员难道就不是村里的一员了吗?我们想问,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说过,我们户口在村里的教师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能享受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据我们了解,大麦岛社区居民的配股分红,是根据崂山区政府崂办发〔2005〕17号文件《关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贯彻执行的。请问江主任,崂山区这个文件有法律效果吗?可以大过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吗?就可以随便剥夺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吗?
江敦斌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问题,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在对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再给予您答复。谢谢您。
⑦楼的客户 崂山区司法局公证处,视法律为儿戏,不顾一切,只要有钱赚,违法的事也敢干,竟然给假冒文化部中国文化管理学会主办的、被爆是官员沆瀣一气,赤裸裸骗人敛财的、“海之魂杯”青岛首届文化旅游形象大使评选活动,做现场司法公证,被全国百余网络媒体曝光五个多月了,违法行为至今没有纠正,违法人员至今未处理,给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龙头、青岛的城市形象丢了脸、抹了黑。难道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吗?
江敦斌 您好!这一问题可以向崂山区纪律检查部门或市司法局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谢谢您。
宁宁98866 西市姜山镇政府包庇纵容“黑社会”毁坏基本农田、毁坏农民盛果果树至百姓生死于不顾……
2012年12月21日的黑夜, 是我家的世界末日梦。
在莱西市姜山镇政府纵容下“一帮黑社会”强行将姜山镇柴岚村村民三亩桃园及180-200 多棵处于8年盛果期的大桃树用挖掘机除掉。并扬言:”这是政府招商项目用地无条件可讲,我就是政府,不想死就老老实实的听话”!实际上是为私利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强霸农民基本农田。
此事向公安报案、到政府信访,都如石沉乌江、泥牛入海。苍天啊苍天,我们一家6口世世代代就指望这几亩土地吃饭,如今这让我们怎么活啊!
难道,这就是十八大习总书记给我们的“中国梦”吗?请问市政府天理何在???
期待党和政府能给我全家一个合理的答复!
江敦斌 您好。对您的遭遇我们很同情。建议您向公安部门继续反映,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谢谢您!
渡山人 江主任:
您好,我们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下半年就开始施行,依据该条例的第十条第(四)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而我查阅多部门相关网站及公告栏等发现,一些部门未履行该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职责,对此,我是否可以以相关部门不履职不作为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烦请江主任能够予以答复,非常感谢。
江敦斌 您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属于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开职责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预算决算报告,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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