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对近一年来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以及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了整理、筛选,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在制度层面
然而,报告同时显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仍然存在,并且有增无减,针对儿童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还在不断发生。
“从报告中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这类案件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
佟丽华指出,类似的事情仍然在不断发生,“我们明白问题的症结在哪儿,不知道向立法机关呼吁了多少次,但案件总在发生。”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
嫖宿幼女罪的判定需要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标准,因此,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在于,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财物。
报告认为,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不同。《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丽华表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有专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财物,自愿出卖肉体,也是由于心智不成熟经不起利诱,在这种情况下,旨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应该首先强制规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线,还是让未成年人分担罪责?“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
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
佟丽华警告说:“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滑坡,类似的案件会增加,如果法律保护不加强,孩子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在报告中,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受到关注。佟丽华表示,现在每一起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背后,都折射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最大的问题是,我国现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倡导性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在哪里生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这些组织缺少专门经费及专业人员,将其指定为监护人显然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看起来对于施暴父母更有震慑作用的虐待罪,在佟丽华看来更是一条“荒谬”的法律。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由受到暴力对待的一方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不能主动干预,只有致使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佟丽华说,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假设孩子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愿意或者不敢代理孩子诉讼,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那么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局面。
“撤销监护人资格、按虐待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这两个硬性举措,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应用。”佟丽华说。
报告呼吁,政府要对孩子在家庭中的成长状态负起责任。在家庭养育孩子有困难或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要通过福利体系提供支持。在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时,要给予有效干预,对于父母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或特别恶性的父母残害孩子的案件,要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