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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办房产证要先交房屋维修资金 政策详解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2-29 22:06:05

青岛新闻网12月30日讯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同时,预售房屋不按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维修金交到商业银行 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滚存使用

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交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

理银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

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可提取一定比例住房公积金交存房屋维修金

办法还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商品房首期配电梯按造价8% 没电梯的按5%交存

商品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给办房产证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宅(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网点经营用房、写字楼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应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记者 朱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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