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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将开交房屋维修资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12-21 13:46:05

    青岛新闻网12月21日讯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明年3月1日实施。办法适用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这也就意味着从明年3月份起新建商品房也开始交存房屋专项维修金。

    明年3月1

日起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交存房屋专项维修金

    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王咸宁介绍,明年3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业主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也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配电梯房屋按安装的8%交存 未配电梯的按5%交存

    按照《办法》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这样规定,首先因为在一个地区的一段时期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费是相对稳定的,楼层、朝向、地段的不同对其影响不大,也不影响维修的投入。且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中,也都明确了业主应当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 造价的5%-8%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其次考虑到带电梯的房屋由于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较多,维修费用大于未配电梯的房屋,因此确定了两种交存标准。这里有一个概念要明确,维修资金是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8%和5%交存,而不是购房款。

    以2010年为例,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目前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每平方米平均约为1670元,多层每平方米平均约为1020元。

    我市自1996年实施公有住房出售时,已对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归集。为保持新旧政策的一致性,《办法》特别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为: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该规定与目前我市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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