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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4:55:09

    办理部门: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香港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号窗口

    办理时间: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许可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9〕156号

    许可条件:

    医保门诊定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二)专职(全日制用工,下同)医师至少配备二名、护士至少配备一名,其中一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且三名医护人员不得兼职;

    (三)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六)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配备符合要求的有关设备,有微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微机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许可程序:

    符合规定,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医保门诊定点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医保门诊定点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的执业证和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专职医护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审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受理的各项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营业时间医护人员在岗情况; 2、营业时间医护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 3、各种证件的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审验的其他事项。

    (三)网上公示。通过现场审验的医疗机构,在“青岛劳动保障网”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认定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上公示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对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颁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医保门诊定点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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