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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险办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福州南路8号2楼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第18号令); 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3]107号文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89号)。 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交确定供养亲属资格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材料,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申请人系工亡职工祖父、外祖父或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的,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父母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申请人系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由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工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有供养亲属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资格确认:接用人单位提交的供养亲属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且无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对需调查核实的,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5、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二)》(以下简称《待遇核准表(二)》)。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待遇核准表(二)》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待遇核准表(二)》(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确认。 (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待遇核准表(二)》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对《待遇核准表(二)》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待遇核准表(二)》,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待遇核准表(二)》,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6、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