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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 二、申领条件 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可申请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两年,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请办法 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按年度分两次审核拨付,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第一次申领满1年后,如继续正常经营,可进行第二次申领,申领时应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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