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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 二、申领条件 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 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 三、扶持金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请办法 申领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