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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 2011-09-24 21:56:28

    一、申请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

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四、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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