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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来源: 2011-09-24 21:55:00

    一、申领条件

    除具备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后1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促进

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办法

    岗位开发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并提报企业招用人员的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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